发布日期:2022-06-10 浏览次数:0次
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比以前更 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管理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沟通与民主管理 、法律法规汇编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一级申报条件(具备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注解
1)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
2)相关 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
3)相关职业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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