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22 浏览次数:0次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地位
(1)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定性
在方案经济时代,单位往往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或者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团体所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服务作业逐渐从行政序列中分离出来,只要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必要的机构。劳动关系的和谐要由多个社会部分综合进行。因此,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工会、劳动监察等有关机构,以及企业工会组织、劳作人事部分,以及人民法院有关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件,在不同阶段、不同程度地进行劳作联系的和谐。
(2)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定位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不是特定作业或特定人员的作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综合性作业,涉及部分广泛。与从事法律作业和行政法律的人员有必要获得法律作业资格证书的要求相同。
能够看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工会、劳作办理部分和企业劳作人事部分从事劳作联系和谐的作业人员是广义的劳作联系和谐员。具有国家相应等级“作业资格证书”的劳作联系和谐员,能够经过合法途径进入相关作业和部分开展劳作联系和谐作业。
(3)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协调员是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作业人员。他的作业主要包含六个方面:劳动标准办理、劳动合同办理、团体洽谈和团体合同办理、劳动规章制度建造、劳动沟通和民主办理、员工投诉和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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